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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丙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丙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90614223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前艾庄村174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张丙成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梦,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丙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张丙成、张桂增、李学双一起到防城港市东兴市,张桂增发现在东兴市口岸附近的香烟很便宜。张桂增对张丙成说可以购买香烟带回河北枣强县,香烟由张丙成贩卖,每天香烟卖出去赚得的钱张丙成可以得20至30元,剩下的钱由张桂增和李学双分配。张丙成同意了。张桂增叫张丙成转7000元给李学双用于购买香烟。张丙成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给李学双。2020年1月10日,为了便于将购买的香烟运输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张桂增在防城港市租赁了一辆车牌为苏D2UD22的白色房车用于运输香烟。1月10日20时许,张桂增、李学双等人将香烟藏匿于房车里面。由张桂增驾驶车辆搭载张丙成、李学双、张洪群从防城港市开往北海市。张桂增驾车行驶至大寺镇大寺高速收费站进站广场处时,遇到公安人员和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合检查,民警从车辆上查获出546条香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南京、中华(硬)、中华(大中华)、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芙蓉王(硬)等共计526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L0T0US(C0FFEESuperS1ima芙蓉王.专供出口)、L0T0US(LIANHUASuperS1im)、Ebony(硬红9mg)、Ebony(硬黑9mg)、Luky(硬SUPERSLIM)等共计20条香烟均为伪劣卷烟。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546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50860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张丙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但系从犯,只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丙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张某甲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梦,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一起到防城港市东兴市,张某乙发现在东兴市口岸附近的香烟很便宜。张某乙对张某甲说可以购买香烟带回河北枣强县,香烟由张某甲贩卖,每天香烟卖出去赚得的钱张某甲可以得20至30元,剩下的钱由张某乙和李某某分配。张某甲同意了。张某乙叫张某甲转7000元给李某某用于购买香烟。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2020年1月10日,为了便于将购买的香烟运输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张某乙在防城港市租赁了一辆车牌为苏D****2的白色房车用于运输香烟。1月10日20时许,张某乙、李某某等人将香烟藏匿于房车里面。由张某乙驾驶车辆搭载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丙从防城港市开往北海市。张某乙驾车行驶至大寺镇大寺高速收费站进站广场处时,遇到公安人员和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合检查,民警从车辆上查获出546条香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站检验,南京、中华(硬)、中华(大中华)、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芙蓉王(硬)等共计526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L0T0US(C0FFEESuperS1ima芙蓉王.专供出口)、L0T0US(LIANHUASuperS1im)、Ebony(硬红9mg)、Ebony(硬黑9mg)、Luky(硬SUPERSLIM)等共计20条香烟均为伪劣卷烟。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546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50860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但系从犯,只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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