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街**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2月20日1时许,在北票市人民路一段步步高家电城南侧路边,因琐事与张春龙发生争吵,后用右手殴打张春龙的左面部,致使张春龙的左面部及左耳受伤。经鉴定,张春龙左耳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