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玉田县**镇**村**商店北侧厢房内,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互殴,互殴过程中张某某致刘某某摔倒受伤。经玉田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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