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赵明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8时7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L0C***号小型轿车沿舞阳县L0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阳县车管所门口时,被舞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0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检验报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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