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邹城市**镇**村**街**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时风牌农用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荷公路与邹城市**镇太黄线红绿灯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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