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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健肇)(公开版)_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原户籍山西省临猗县**镇**村,现住山西省临猗县**小区,重庆**学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0时许,张某某驾驶晋M****2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甲、赵某)沿合欢街书香华庭门前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乙在书香华庭小区北门口的晋M8C95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其朋友李某丙顶替驾驶员,但被办案民警当场识破。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63mg/100ml。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张某某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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