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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元民)(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留村乡东北流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冀*****挂号半挂货车,在聊城市**路**镇老鸦陈社区西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倒车时,将其妻子任某某撞倒,致任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任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返回事故现场接受民警处理。

2019年1月30日,张某某和任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张某男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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