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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凤云)(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云,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县,住XX县XX镇XXX巷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托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8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云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1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侯某锋从刘某清、李某民、王某雨等人手中以每只羊10元到30元不等,或者牛、马、羊的肉每公斤5-1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马、羊。侯某锋自己或者雇佣刘某清对死的牛、马、羊进行剥皮、对牛、马进行剔骨头,对羊肉进行分割,并冷冻成20公斤的条状肉往石河子市和乌鲁木齐市销售。候某锋的妻子被不起诉人张某云有时帮助候某锋装肉等,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候威锋收取卖肉款。

经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现场抓获的侯某锋、杨某才等人生产、销售的死牛肉进行检测,检测的牛肉和猪肉挥发性盐基氮超标,为不合格肉。

本院认为,张某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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