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园**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曹晓霞,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该张在隰县农业银行办理公户,该张伙同隰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肖某某共同伪造一份隰县财政局“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专户批复书”,设立了一个“公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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