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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华辉)(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张华辉驾驶豫PB****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县**镇**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 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及时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后双方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赔偿并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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