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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奔)(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小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0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长征路巡逻对甘D*****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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