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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威)(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现住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吃饭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回家的路上,二人再次争吵,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造成黄某某头面部受伤。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额部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左眼部挫裂伤、颧部挫裂伤并颧骨、眶外侧壁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初犯、偶犯,并已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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