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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学昌)(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21984******,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嵩县***路段时,被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乙、远某某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相关书证;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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