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8〕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19时许,驾驶辽N****4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黑城子镇北房线43公里处时,瞭望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将乘车人其妻子周佳雯甩出车外,致周佳雯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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