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路**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3年5月12日在方山县农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9800********),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3年7月23日开始使用消费。2014年其在离石马茂庄开了一家饭店,便用信用卡上的钱购买饭店装潢材料等用具及个人消费,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超过期限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通过变更联系方式、住址等行为逃避银行催收欠款。方山县农行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6月8日、2017年6月26日通过吕梁日报进行登报催收。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恶意透支方山县农行资金95109.77元。方山县农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方山县公安局报案,方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31日以张某甲涉嫌信用社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张某甲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其丈夫张某乙归还资金95000元。2019年9月29日,张某甲通过马敬业归还资金127051.09元,全部归还了其信用卡透支形成的本金及利息等。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方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使用方山县农行信用卡恶意透支资金95109.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全部归还银行透支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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