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4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1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镇**村自家东屋房后种植罂粟。2019年3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强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2113株。2019年3月22日,经河南省农业技术协会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种植植物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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