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会宁县**镇**KTV的“**”包厢喝酒,被害人姜某某与家人在“**”包厢吃饭,在KTV过道,姜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矛盾,姜某某在张某某脸上两巴掌,陈某某、苏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姜某某在苏某某脸上两拳并腹部踢了一脚,被人劝开。双方回到各自的包厢后,苏某某认为自己被姜某某欺负了,又去找姜某某质问,陈某某、张某某也紧跟进了姜某某的包厢,陈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持啤酒瓶殴打姜某某,致姜某某受伤。经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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