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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建)(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30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广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张某酒后驾驶豫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博望镇小李庄附近道路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张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6.3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7.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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