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强)(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家住甘肃省和政县**镇**镇***巷***号,系和政县*****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9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张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甘NJ****白色宝骏牌越野车,从和政县罗家集乡罗家集村沿林马路往和政县城行使,行使至和政县三十里铺镇包侯家村大山社路段时,车辆碰撞护栏后驶出路面掉入路边的耕地中,发生路边护栏树木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张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3.96mg/100ml。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