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黑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三好桥下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抽取其血样。经鉴定,在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次犯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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