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3时30分许。驾驶辽N****5号白色东风风行景逸X3SUV吉普车,回到北票市大三家镇兴隆沟村南坡养殖小区,在空场停放车辆时,因当时顶着太阳,阳光强烈刺眼,看不清空场情况,遂撞到了正在使用无齿锯切割钢筋的工友陈某某的臀部,陈某某倒在了正在工作的无齿锯上,致使陈某某的左大腿根部被正在工作的无齿锯割伤,陈某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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