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稷山县**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稷山县**小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平陆县事业单位招聘及芮城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前,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介绍考生李某某、卢某某参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曹某组织的考试作弊。
2019年经济师专业资格考试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可以保过,需考前交费,未通过退费为由,联系考生张某乙、韩某、关某收取费用,并将收取费用转交被告人曹某、王某,后因未通过考试,2020年3月9日,将所收费用退还考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甲在本案中仅起介绍作用,收取的费用已退还给考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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