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辽A****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系沈阳**有限公司**,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A****8号小型轿车沿沈阳市皇姑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将人行横道内站立的被害人刘某某撞伤,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因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3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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