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5********,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濮阳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7月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张某冰(已不起诉)为评教师职称进级,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替其讲课,使用张某某的照片在濮阳县**路**印刷店付款150元让张某芳(已起诉)伪造假身份证一张。2019年1月19日,张某某使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在参加濮阳县**局和濮阳县**局组织的职称评定中冒名讲课并通过评审。案发后所进职称被撤销,违法所得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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