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农贸市**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4日4时36分许,在辽宁省北票市蒙古营乡塔营村路口处,驾驶辽N****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国全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国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7月5日死亡。2019年7月26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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