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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月坤)(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01时0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文化街于广德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驾车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7.21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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