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其号牌为云D*****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线73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呼出的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宣威市**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06mg /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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