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松松)(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29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值班律师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23时40分许,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颍河东路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阜阳市颍东区***大酒店门口有人酒后开车闹事。民警在出警处置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将该案移交至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