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末,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从刘某甲(已起诉)处获得**宣传品(信件),开始投寄**信件。2019年8月30日至同年10月8日,张某乙先后在**县****邮筒投寄**宣传品信件8次、52封,包含**宣传品274份;在**县****邮筒投寄**宣传品信件1次、9封,包含**宣传品52份,两地共投寄**宣传品信件9次、61封,包含**宣传品326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不再从事**,并亲笔书写悔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