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0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山西省临汾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乔庆,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至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A****3灰色奔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省临汾市市区平阳南街泽尧商贸城西门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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