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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路上调车时,与其子王某某、母亲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致程某某腰椎横突骨折、耻骨联合骨折。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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