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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巷**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8****的蓝色福特牌小轿车,行驶至丰泽区美桐街与淮秀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东南医院醒酒并抽血检验。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达133.39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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