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开发区漓江花园**栋**单元**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号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西部快速路与横断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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