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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现任靖安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现住靖安县**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汽车途经靖安县**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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