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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7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还依法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在长沙县**街道**路老爷子饭店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用了啤酒及白酒。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松雅轩小区出发,沿东一路行驶,经灰埠路上星沙大道调头后,经灰埠路、明月路,在长沙县**街道**路与滨湖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11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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