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丈夫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戴某某、李某某共6名工人,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在其承包的化州市**镇**村**岭林地炼山(烧杂草)。炼山从早上七点多钟开始,直到中午12时许,工人李某某发现山火越过防火路将西南边的林地点燃。于是陈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告知其山火烧过界,叫其过去处理。张某某赶到现场,立刻组织工人救火,并通知**林业站和**林场帮忙救火。由于天气干燥、风大,山火迅速蔓延,烧毁了**林场、水口村委会部分村庄的林木。在救火过程中,因害怕连累工人,张某某就对工人说:“如果有人问,就说是我点火的”。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张某某多次供述系自己雇请工人炼山并由自己点火引发山火的,黄某甲、梁某某、李某某等人也作了同样的虚假证明,给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起诉等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火烧林地为化州市**镇**村委会**大岭、**岭等,过火林地面积共133.9624公顷,其中有林林地面积121.7624公顷,无林林地面积12.2公顷,树种分别是桉树和松树,桉树蓄积4392立方米;松树蓄积588立方米,林木经过火烧,树叶和树杆已呈枯萎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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