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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5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8时许,在河南省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工业区富阳电器有限公司里,被不起诉人张**与钟**因生产供电问题发生冲突、争吵,后引发打架,打架中张**致钟**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张**的头面部受伤。经鉴定:钟**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现经营一个民营企业,为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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