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霍邱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38分,张某某驾驶号牌为皖N*****的小型汽车沿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西湖大道与双湖路交叉口南1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