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1日至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市**乡**村**组东地无证采伐其购买的杨树15棵,经鉴定15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2.375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