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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滥发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1日至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市**乡**村**组东地无证采伐其购买的杨树15棵,经鉴定15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2.375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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