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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0********,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农,住兰陵县庄**镇**村。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镇卫生院内,将刘某某停放在医院内的一辆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20元。

2019年8月30日,张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镇佳佳乐超市门口将桑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捷马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0元。

2018年2月4日,张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家家乐超市门口盗窃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到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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