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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吴某(身份不详)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伙同吕某共同招募林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由张某使用三人身份信息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用三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张某将所有物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递给吴某,张某、吕某、林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取数额不等的好处费。2019年8月3日,新疆焉耆县的被害人马某某接到电信诈骗电话,对方谎称系某银行客服,通过办理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马某某4600元人民币,其中4000元流入****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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