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城内**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洪洞县**医院体检时发现身上有肿瘤,就到****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经确诊为右肾癌,术后2016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去该医院复查时,因为办不了住院手续,在医院门诊进行了复查,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张某某经了解后得知门诊费用不能报销,其在回家的路上看见有办理假票据假证的电话,便给上边的电话联系并办理了医院报销的手续,最后拿着假材料假发票在洪洞县医保中心报销了21658.25元。案发后,张某某已将上述赃款退还给医保中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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