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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单位兴城市**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148******。所在地址兴城市围屏满族乡北边村王四屯,联系方式:1346451****,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诉讼代表人王某乙,**事兼**,联系方式:1850429****。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址兴城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单位向阳石材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6月30日,**更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向阳石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4.505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具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承若书,承诺听从上级部门安排恢复非法占用林地治理工作,同年3月19日,兴城市围屏乡政府向本院送达承诺书,承诺在6月底前监督向阳石材对所占用的林地修复,恢复林地用途,并暂时代收向阳石材有限公司非法林业占用地罚款人民币90613.8元。

本院认为,向阳石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批复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某作为**直接**,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阳石材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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