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6********,汉族,小学,台前县******有限公司股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后方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因传讯不到案,被台前县公安局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豫JB****小型汽车行驶至台前县马张路后方段时被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