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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路**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2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起诉)、边某某(已起诉)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阜新市彰武县**镇**路**号三单元楼下的粉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6元。

2019年9月14日凌晨2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起诉)、边某某(已起诉)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阜新市彰武县**乡**村**小区**号楼下的黑色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11元。

综上,两台电动自行车总价值合计3787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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