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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3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机动车)途径老泰莱路范镇上埠东村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孔祥昌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崔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祥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系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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