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21974********,汉族,大学本科,长治市上党区*****科员,住长治市上党区*** 单元***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乔海棠,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韩某某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13000元。2019年5月20日,张某某偿还两张信用卡欠款,并赔偿韩某某损失5000元。2020年3月17日,张某某取得韩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