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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6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6时许,在新邱区农贸市场南侧森隆小区5号楼楼下,被害人杨某某因水管漏水一事与其楼下301室住户张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瓷砖将被害人杨某某右额部打伤。

2019年7月5日经阜新方正法医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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