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7********,汉族,高中文化,龙岩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7时许,龙岩市新罗区某甲废油脂收购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员工程某某、程某某在福建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废油池捞油时与龙岩市某乙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股东林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废油脂属自己公司所有,并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其小轿车后座拿出一根木棍敲打程某某,致使程某某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
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8年5月14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程鹏医疗费等费用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