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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营的**肉食店和张某乙经营的**卤味店系邻居。2019年4月20日10时许,因停放电动车的问题张某甲与张某乙发生争执,继而扭打,扭打中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左侧第2、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裂伤、左手拇指皮肤裂伤均构成轻微伤。2020年4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张某甲赔偿张某乙经济损失,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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